115年1月1日起防火管理人/保安監督人/保安檢查員合格證書逾有效期間必須重新上初訓


 內政部消防署防火管理人、服勤人員、保安監督人、保安檢查員、初、複訓執法疑義研商會議紀錄

決議:

一、為落實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2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2防火管理人、保安監督人、保安檢查員應在其訓練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複訓,逾越該證書有效期間未接受複訓者,應重新接受初訓。惟考量地域因素、訓練機構量能及天災、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如期訓練狀況,請各縣市消防機關提供實務上不利執行情形供業務單位(預防調查組及危險物品管理組)參考,本署彙整、研析後將另行函釋例外情形處理方式。

二、為避免施行後消防機關執行認定從嚴及舉發裁罰造成民怨,本案施行將予以1年緩衝期(11411日開始宣導,1年緩衝宣導期,11511日正式施行),逾有效期間未接受複訓者,於緩衝期得接受複訓取得資格;惟從11511日起,逾證書有效期間未接受複訓者應重新接受初訓以符合規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