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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監督人訓練複訓班


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、縣(市)消防機關,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,施予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,應自初訓/複訓結束之日起,每3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。故經受訓3年內應再複訓,方能繼續擔任保安監督人。
自115年1月1日起防火管理人/保安監督人/保安檢查員證書逾3年有效期間須重新上初訓。

課程內容:
1.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-2小時
2.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業基準-2小時
3.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-2小時 
4.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-1小時
5.測驗-1小時
參訓對象:
製造、分裝、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人員(如油庫、危險性化工原料等儲槽製造儲存等場所)。並持有保安監督人初、複訓合格證書3年內至少複訓1次,方能繼續擔任保安監督人之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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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監督人複訓訓練班 2026/10/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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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10/16
( 五)